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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鋼絲繩檢驗規范(AQ2026--

時間:2020-07-03 15:32:55 點擊:11719 次 來源:洛陽泰斯特探傷技術有限公司

1 范圍

本規范規定了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系統中提升和平衡用鋼絲繩驗收檢驗、懸掛前檢驗和在用鋼絲繩定期檢驗的技術要求、檢驗方法、判定規則和檢驗周期。

本規范適用于金屬非金屬礦山提升用途的圓股鋼絲繩、異型股鋼絲繩、面接觸鋼絲繩及平衡用扁鋼絲繩。

本規范不適用于密封鋼絲繩、起重設備吊裝用鋼絲繩及架空索道用鋼絲繩。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28  金屬材料 室溫拉伸試驗方法

GB/T 238  金屬材料 線材 反復彎曲試驗方法

GB/T 239  金屬線材扭轉試驗方法

GB/T 8358 鋼絲繩破斷拉伸試驗方法

GB 8710   數值修約規則

GB 1642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規程

3 新鋼絲繩驗收和懸掛前檢驗要求

3.1 提升和平衡用鋼絲繩應取得礦用產品安標志;

3.2 提升用鋼絲繩應為重要用途鋼絲繩;

3.3 外觀結構、鋼絲繩直徑(或平衡用扁鋼絲繩的公稱尺寸)、外觀狀況(包括制造質量、編織質量、擠傷或擦傷等缺陷情況)應符合所執行的標準或行業標準要求;

3.4 提升用鋼絲繩和平衡用扁鋼絲繩到貨后應按所執行的標準或行業標準及購貨合同殊規定,至少對不松散(平衡用扁鋼絲繩除外)、拆股鋼 絲的直徑、拆股鋼絲的表面狀態、拆股鋼絲抗拉強度、鋼絲繩小破斷拉力(或小鋼絲破斷拉力總和)、拆股鋼絲的反復彎曲及扭轉項目進行檢驗;

3.5 貯存期超過6個月的提升用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次按新鋼絲繩驗收的要求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3.6 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不應用于升降人員;達到10%,不應用于升降物料;

3.7 各種用途的提升用鋼絲繩懸掛時的安系數必須符合GB16423的相關規定。

4 在用提升用鋼絲繩定期檢驗要求

4.1 在用提升用鋼絲繩定期檢驗周期

4.1.1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六個月檢驗次;有腐蝕氣體的礦山,每隔三個月檢驗次;

4.1.2 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次檢驗的間隔時間為年,以后每隔六個月檢驗次;

4.1.3 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年檢驗次;

4.1.4 平衡用鋼絲繩和摩擦式提升機的提升用鋼絲繩不受此限制。

4.2 基本要求

4.2.1 應能提供所檢鋼絲繩的產品質量保證資料或產品質量證明資料及礦用產品安標志相關證明;

4.2.2 應為重要用途鋼絲繩;

4.2.3 鋼絲繩不應出現嚴重銹蝕、點蝕麻坑形成溝紋、外層鋼絲松動或斷股現象,鋼絲繩試樣直徑與公稱直徑相比縮小不應超過10%

4.3 技術要求

4.3.1 拆股鋼絲的反復彎曲試驗

4.3.1.1 拆股鋼絲的反復彎曲次數應滿足表1的要求;

1 拆股鋼絲的反復彎曲指標

鋼絲繩用途

鋼絲繩種類

拆股鋼絲的反復彎曲指標下限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

光面繩

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新鋼絲繩小彎曲次數指標的90%

鍍鋅繩

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新鋼絲繩小彎曲次數指標的85%

面接觸繩

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新鋼絲繩小彎曲次數指標的90%

升降物料

光面繩

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新鋼絲繩小彎曲次數指標的80%

鍍鋅繩

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新鋼絲繩小彎曲次數指標的80%

面接觸繩

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新鋼絲繩小彎曲次數指標的80%

4.3.1.2 以上百分數計算的結果應按GB8710修約為整數。

4.3.2 拆股鋼絲的破斷拉力檢驗

以同公稱直徑的鋼絲為組,鋼絲的破斷拉力應不小于該組鋼絲平均破斷拉力的90%

4.3.3 不合格鋼絲斷面積

定期檢驗的不合格鋼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三角股芯的低碳鋼絲,填充絲和補棱絲不計在內)之比應小于25%

4.3.4 安系數

4.3.4.1 礦井在用提升用鋼絲繩定期檢驗時,其安系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作升降人員用的,不小于7

——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員時不小于7,升降物料時不小于6

——作升降物料和懸掛吊盤、水泵、排水管等用的,不小于5

——用吊罐法掘進天井時,吊罐提升用的鋼絲繩的安系數不小于13

4.3.4.2 其它用途的在用提升用鋼絲繩應符合GB16423的相關規定。

5 檢驗方法

5.1 試樣

5.1.1 新鋼絲繩送樣檢驗、懸掛前檢驗和使用中的鋼絲繩定期檢驗時,應由使用單位截取試樣,送檢;

5.1.2 鋼絲繩使用單位提供的試樣長度:新鋼絲繩應不少于1.5m(進行鋼絲繩整繩破斷力檢驗時,還應根據檢驗方法的要求提供足夠長度的試樣),在用鋼絲繩應不少于1.2m

5.1.3 新鋼絲繩驗收檢驗或懸掛前檢驗的鋼絲繩試樣應在外觀檢查合格的部截取;

5.1.4 在用鋼絲繩定期檢驗試樣的取樣要求:單繩纏繞立井提升時,應在提升容器繩卡上部截取;斜井提升時應在提升容器將易產生塑性變形、斷絲和過度疲勞等缺陷的部位切除后截取。

5.2 鋼絲繩直徑(或平衡用扁鋼絲繩的公稱尺寸)檢驗

5.2.1 鋼絲繩直徑應使用寬鉗口游標卡尺測量,其鉗口的寬度應足以跨越兩個相鄰的股。

5.2.2 對于送檢的鋼絲繩試樣,測量應在相距至少0.4m 的直線部位的兩截面上進行,在每截面的互相垂直方向測取兩個數值,四個測量結果的平均值作為鋼絲繩的實測直徑,實測結果應符合本規范4.2.3的要求。 對于驗收檢驗的鋼絲繩應按所執行的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測量方法進行檢驗。

5.3 不松散檢查

將鋼絲繩解開相對稱的兩個股,約兩個捻距長,當這兩個股重新恢復到原位后,不應自行再散開(多層股、四股扇形股及編結使用的鋼絲繩除外),但允許直徑略有增大。

5.4 拆股鋼絲的制樣方法

5.4.1 試樣數量

5.4.1.1 新鋼絲繩檢驗的鋼絲試樣數量

新鋼絲繩驗收檢驗和懸掛前檢驗的鋼絲試樣數量,按鋼絲繩生產時所執行的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確定。

5.4.1.2 在用鋼絲繩檢驗的鋼絲試樣數量

在用提升用鋼絲繩定期檢驗的鋼絲試樣數量為部鋼絲。

5.4.2 試樣截取

制樣時,不應加熱切割,不應使試樣表面受到任何損傷。

5.4.3 拆股鋼絲

5.4.3.1 制樣時,截取段足夠長度的試樣,將其部拆散,同公稱直徑的鋼絲為組,進行鋼絲的破斷拉力和反復彎曲試驗。

5.4.3.2 圓股中的填充鋼絲和中心絲、異型股中的股芯絲、鋼絲繩的鋼芯,只參加鋼絲破斷拉力總和的試驗和考核。三角股芯中的低碳鋼絲、填充絲和補棱絲不包括在試樣范圍內。

5.4.3.3 拆股時如發現斷絲,已斷的鋼絲不再做破斷拉力和反復彎曲試驗,應判定為不合格鋼絲,并在檢驗記錄中注明。

5.4.4 矯直

拆股鋼絲矯直時,應避免損傷試樣表面,可在木質、橡皮、硬質塑料、尼龍、銅材或鉛錠等材質制成的器具上,用上述材料制成的工具人工矯直,也可采用調直機矯直,禁止使用鐵制器具矯直。

5.5 鋼絲的表面狀態

新鋼絲繩拆股鋼絲的表面狀態采用目測方式檢驗,應符合所檢鋼絲繩執行的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5.6 拆股鋼絲的實測直徑

用分辨率不低于0.01mm的千分尺,盡量在未受損傷處的同橫截面互相垂直的方向上進行測量;至少分別在3個不同部位測量,測量值的算術平均值作為拆股鋼絲的實測直徑。

5.7 鋼絲繩力學性能的考核方法

5.7.1 新鋼絲繩

5.7.1.1 鋼絲繩破斷力按生產時所執行的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考核。

5.7.1.2 反復彎曲和扭轉次數依據鋼絲的公稱直徑和公稱抗拉強度,按生產時所執行的標準或行業標準確定。

5.7.1.3 在用戶無法提供鋼絲公稱抗拉強度的情況下,按本規范5.7.2.2的方法確定。

5.7.2 在用鋼絲繩

5.7.2.1 在用鋼絲繩拆股鋼絲的破斷拉力指標和反復彎曲次數,仍以公稱直徑和公稱抗拉強度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

5.7.2.2 在用戶無法提供鋼絲公稱抗拉強度的情況下,可以同公稱直徑鋼絲的平均破斷拉力所對應的平均抗拉強度下靠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中的公稱抗拉強度,或參照生產單位的相關資料確定鋼絲的抗拉強度,作為該直徑鋼絲的公稱抗拉強度。

5.7.2.3 計算鋼絲的平均抗拉強度時,拆股過程中發現的斷絲不參與計算。

5.7.2.4 當用戶無法提供鋼絲的公稱直徑時,可用實測直徑進行計算和考核。測量時,應盡量在沒有磨損和銹蝕的部位上按本規范5.6條規定的方法測量,并參照有關產品標準、生產單位的相關資料確定鋼絲的公稱直徑。

5.8 鋼絲破斷拉力檢驗

鋼絲的破斷拉力檢驗按GB/T228規定的方法進行,鉗口之間的距離應不小于l00mm

5.9 鋼絲繩破斷拉力

5.9.1 新鋼絲繩的破斷拉力檢驗應優先采用整繩破斷拉力的方法檢驗和考核,也可采用鋼絲破斷拉力總和的方式進行檢驗和考核。在用鋼絲繩采用檢驗鋼絲破斷拉力總和的方式檢驗和考核。

5.9.2 鋼絲繩整繩破斷拉力檢驗方法按GB/T8358的規定進行。

5.9.3 計算鋼絲破斷拉力總和時,圓股中的填充鋼絲和中心絲、異型股中的股芯絲、鋼絲繩的鋼芯,應參與鋼絲破斷拉力總和的檢驗和考核,三角股芯中的低碳鋼絲、填充絲和補棱絲不參與檢驗和考核。

5.10 反復彎曲試驗

拆股鋼絲的反復彎曲試驗按GB/T 238規定的方法進行。

5.11 扭轉試驗

扭轉試驗應符合GB/T 239的規定。

6 檢驗判定規則

6.1 檢驗和判定機構

應由取得安生產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和判定。

6.2 新鋼絲繩檢驗判定規則

6.2.1 新鋼絲繩驗收檢驗時,應按本規范3.13.23.33.4的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

6.2.2 新鋼絲繩送樣檢驗或懸掛前檢驗時,應按本規范3.33.4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

6.2.3 本規范3.33.4規定的檢驗項目按所檢鋼絲繩執行的標準規定進行;

6.2.4 所檢項目中,有項或項以上不合格時,則鋼絲繩的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

6.3 在用鋼絲繩定期檢驗判定規則

6.3.1 不合格鋼絲的判定方法

a) 反復彎曲次數不符合4.3.1規定的鋼絲判定為不合格鋼絲;

b) 破斷拉力不符合4.3.2規定的鋼絲判定為不合格鋼絲;

c) 試樣內的斷絲判定為不合格鋼絲;

d) 根鋼絲同時有多項不合格時,只按1根計算。

6.3.2 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超過4.3.3 規定時,則鋼絲繩的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

6.3.3 安系數不符合4.3.4規定時,則鋼絲繩的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

注:送檢單位未提供被檢鋼絲繩所承受的靜張力等現場使用的技術參數時,可由使用單位自己核算安系數,檢驗機構不再對安系數進行計算,也不納入綜合判定,但應提醒使用單位對安系數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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